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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少辉与康正洪、雷琼、成都辉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辉,康正洪,雷琼,成都辉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910号原告白少辉,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康正洪,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雷琼,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成都辉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法定代表人康正洪。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白少辉与被告康正洪、雷琼、成都辉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康正洪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白少辉与被告康正洪、雷琼、成都辉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