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敏与宋群芳、曹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本院对原告梁敏诉被告宋群芳、曹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叙述的判决书第4页第1行中“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宋群芳、曹德良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80元由被告宋群芳、曹德良负担”。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张丽珍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四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