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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敏与宋群芳、曹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本院对原告梁敏诉被告宋群芳、曹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叙述的判决书第4页第1行中“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宋群芳、曹德良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80元由被告宋群芳、曹德良负担”。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张丽珍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四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