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琪诉肖秋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7号原告黄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邓愈。被告肖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嵩松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尉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