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琪诉肖秋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7号原告黄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邓愈。被告肖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嵩松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尉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