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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中山与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庾文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山,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庾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山。被执行人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庾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山与被执行人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庾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467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庾文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星座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庾文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