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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5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洪涛申请姜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涛,王书敏、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0502执恢26号申请人:赵洪涛被执行人:王书敏、姜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洪涛与被执行人王书敏、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书敏、姜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江西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