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焦公运与谭慧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公运,谭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04-1号原告:焦公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谭慧艳,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704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谭慧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为6233上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焦公运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谭慧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为6233上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