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孟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129号罪犯孟粟,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农六法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孟粟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新兵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后勤分监区刺绣班44名罪犯第2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