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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为了寻找赌资赌博,被告人李某甲窥见家里无人,即窜到其哥被害人李某乙的房间,盗得金项链一条。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盗金项链到廉江市大众寄卖行抵押,得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赌博输光。经鉴定,该被盗金项链值款人民币10419元。2、2015年11月26日10时许,为了寻找赌资赌博,被告人李某甲窥见家里无人,即窜到其哥被害人李某乙的房间,盗得金某坠一条、金手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盗金某坠、金手链、金耳钉到廉江市大众寄卖行抵押,得款人民币2900元用于赌博输光。经鉴定,该被盗金某坠值款人民币2045元;被盗金手链值款人民币1341元;被盗金耳钉值人民币1394元。另查明,被盗窃金项链、金手链等物已返还被害人李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庞某、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片;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李某乙对涉案现场相片、涉案物品相片的指认;涉案物品的发票;《大众旧货商行货买卖协议书》;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廉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李某乙被盗窃金首饰一批的价格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筹赌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其亲人的数额较大,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