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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云鹏、李晓腊与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特6号申请人:宋云鹏,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李晓腊,女,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东和,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金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宋云鹏、李晓腊与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云鹏、李晓腊与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高冬霞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于2016年2月22日经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云鹏、李晓腊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及人文关怀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90000元整;二、本协议为民事赔偿终结性协议,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