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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秦亚东与季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季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388号原告秦亚。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晓军。原告秦亚东与被告季晓军、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炳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因被告张新国拒绝签收应诉通知书和到庭应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已经裁定准许。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亚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14日被告季晓军、张新国以资金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原告追要,两被告互相推诿。现原告要求被告季晓军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季晓军系朋友关系,被告季晓军与被告张新国也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14日被告张新国饲养生猪缺少资金,请被告季晓军出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原告格式的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栏内签名捺印,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两被告相互推诿。原告催要未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诉讼中,因被告张新国拒绝接受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国起诉,并放弃逾期还款违约金请求,只要求被告季晓军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借据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存在违约。两被告具有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且相互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个被告都负有清偿原告全部借款的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国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季晓军承担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季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应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晓军偿还原告秦亚东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徐炳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