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法民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与向以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向以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法民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住所重庆市开县敦好镇鹿鸣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5035476-3。负责人廖代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国,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以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大进镇双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上诉人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