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何可功、赵秋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何可功,赵秋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诉讼代表人周继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可功。被执行人赵秋情。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何可功、赵秋情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114251.47元,利息人民币126170.7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5109元,执行费人民币44804元,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可功、赵秋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4幢1单元27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建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108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61-17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诉讼代表人周继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可功,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上村102号。身份证号码:330625195905114555。被执行人赵秋情,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上村102号。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11054601。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何可功、赵秋情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114251.47元,利息人民币126170.7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5109元,执行费人民币44804元,但被执行人何可功、赵秋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10时至2016年4月15日10时止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何可功、赵秋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4幢1单元2701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明为:杭房预高新字第13274522号,建筑面积为299.69平方米)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胡士洲以人民币6720000元竞得,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可功、赵秋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4幢1单元2701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明为:杭房预高新字第13274522号,建筑面积为299.69平方米)归买受人胡士洲(身份证号码:41132119820912009X)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胡士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士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建军执行员陈波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顾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