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丽华与彭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彭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杨丽华,女,1963年9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小花,女,1982年6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杨丽华诉被告彭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