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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7刑初8号公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1月25日被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彬县人民检察院以彬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亚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小轿车,行至彬县便民蔬菜水果市场北门前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会相碰,致杨某某及摩托车上乘员杨一丹受伤,两车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池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9.23mg/100ml。被告人池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池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在彬县南府花园酒店饮酒后,驾驶陕号小轿车驶往彬县东街华彬春园小区,行至彬县便民蔬菜水果市场北门前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会相碰,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池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79.23mg/100ml。经彬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未靠路右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杨一丹无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受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池某某除已支付的38139.2元外,再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外购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共计65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2、池某某驾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池某某取得C1驾驶资格;3、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明陕号小轿车的基本情况;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且其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诊断证明,证明二被害人受伤情况。二、被告人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饮酒的事实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后果及受伤等情况。三、被害人杨某某、杨一丹陈述,证明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及被告人饮酒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被告人池某某血液提取表、鉴定委托书、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2**司鉴所(2015)医检字第1136号酒精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池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及检验程序合法。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提取被告人血液程序合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向丽审 判 员  池 勇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耀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