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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彭克荣、罗德凤等与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克荣,罗德凤,龚寿超,王素萍,王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彭克荣,居民。申请执行人罗德凤,居民。申请执行人龚寿超,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素萍,居民。被执行人王海珍,居民。申请执行人彭克荣、罗德凤、龚寿超、王素萍与被执行人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彭克荣、罗德凤、龚寿超、王素萍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珍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