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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赵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至3月份间,被告人赵某先以给徐某某介绍朝阳坡粮库倒粮活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200元;后被告人赵某又编造承包山坑可为徐某某联系活干,但急需公证费为由,骗取徐某某汇款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条,收据,汇款回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徐曼等人证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译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