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庄辉与韩文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辉,韩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庄辉,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韩文合,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庄辉与被执行人韩文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余款5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