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拴科挂靠经营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拴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拴科,男,汉族,农民。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拴科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确定的赵拴科应付权利人垫付的保险费等共计8027元。被执行人履行了5877元案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后因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6年1月初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余款及利息,本院恢复后,经督促被执行人赵栓科自觉支付申请人276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后同意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