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润莲与被执行人马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莲,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李润莲(曾用名李靖莉),女。被执行人马军,男。申请执行人李润莲与被执行人马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军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0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