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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桂梅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梅,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2号原告黄桂梅,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田美妍。原告黄桂梅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信息公开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2015年9月13日,原告黄桂梅向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15年8月8号、9号、10号、11号黄桂梅在府右街派出所辖区内中南海周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于2015年8月13日将黄桂梅移交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2015年10月12日西城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5)第3102号—不存)。原告黄桂梅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原告黄桂梅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桂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桂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