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蒋华与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周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民初589号原告蒋华,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赵亮平,资中县苌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彬,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蒋华诉被告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蔡兵适用简易和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华的委托代理人赵亮平,被告周晓彬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蒋华诉称:被告周晓彬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蒋华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二年,月利息2%,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周晓彬借款后,在2015年2月13日、18日分两次偿还原告蒋华借款共计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追收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周晓彬偿还原告蒋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晓彬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是事实,但利息计算有误,利息被告已付至2014年10月以前,不应是原告起诉的36000元,应该只有20000元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晓彬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蒋华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二年,月利率按2%计付。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于2015年2月13日、18日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及2014年10月前的利息16000元。现尚欠原告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2月26日至的利息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信用社借记卡明细清单在卷为证,且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告不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晓彬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彬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蒋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2月26日止,2016年2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周晓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