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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孔凡东与胡增信、胡增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东,胡增信,胡增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62号原告孔凡东。被告胡增信。被告胡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东与被告胡增信、胡增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凡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