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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郑训祥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8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天长市学府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何祥,该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训祥,焊工。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郑训祥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天城执法罚字(2015)第B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天城执法罚字(2015)第B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城执法罚字(2015)第B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