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304号原告徐某。被告卢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开支,儿子学费等经济问题争吵。另外,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且有暴力倾向,双方已因感情不合两地分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辩称,其虽因工作关系与原告两地分居,但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原告称婚后,被告先去外地工作,后又创业失败,不能与其分担生活的重担,但其依然与被告同甘共苦。而被告在工作状况好转后,却对其及家庭缺乏关心、照顾,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既不支持其创业,又经常跳槽到外地去工作,影响夫妻生活及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其曾意外怀孕过一次,也因被告没有很好的照顾,导致其落下病根。被告则称,双方没有因为到外地工作的事情发生分歧,其每月还是会回家探亲,照料家里的事情。其每次跳槽,收入也是越来越高的,所以没有造成家庭收入不稳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数十年,理应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不和,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现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希望双方能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就工作与生活作出合理的安排,共同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