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22号原告:邵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