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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22号原告:邵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