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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91民初301号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打,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张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存款6万元,其中5万元归我所有,1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婚生子随我生活,抚养费我负担。同意原告对存款的分割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家务琐事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存款有6万元,原告持有5万元,被告持有1万元。双方就各自掌管存款自愿保持现状,不再分割。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张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年幼,考虑到有利于张某乙的健XX活,张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成某生活,被告张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从该判决生效后次月起的二十日前至张某乙18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