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彭少娟与张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689号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