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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彭少娟与张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689号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