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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陶非、曹杨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陶非,曹杨林,王成武,吴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涛,该支行职员。被告:陶非,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曹杨林,女,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成武,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吴刚,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诉被告陶非、曹杨林、王成武、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元,减半收取147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