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神舟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与卓学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神XX球物流有限公司,卓某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00号原告深圳市神XX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安,该公司员工。被告卓某聪。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5年7月8日。二、工作岗位:操作员。三、离职时间:2015年10月9日。四、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6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5元。原告提出反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43840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5】2892、2973号仲裁裁决,裁令原告需支付被告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964.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5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原告仲裁请求。五、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84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六、本院裁决意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了一份说明,用于证明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后,送货司机驾车离开致使货物受损,故被告对货物破损负有责任;被告称该份说明系司机的单方说法,货物破损是由于车辆驶离导致,其没有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于被告的原因给其直接造成3843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神XX球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神XX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卓某聪支付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964.79元;三、原告深圳市神XX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卓某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5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