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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王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凤苓与范春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苓,范春玲,何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607号原告胡凤苓,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范春玲,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毅,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霞,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毅,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苓与被告范春玲、何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苓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凤苓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