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王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凤苓与范春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苓,范春玲,何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607号原告胡凤苓,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范春玲,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毅,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霞,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毅,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苓与被告范春玲、何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苓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凤苓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