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梦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梦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路1555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古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献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梦怡。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梦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梦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