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00697号原告:吕某甲,农民。被告:杜某,农民。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吕钰铭、吕盛佳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1年2月8日,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杜某在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5日仙居县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吕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吕某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甲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