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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与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琴,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彩琴,女,生于1968年2月1日,住甘肃省崇信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齐朝阳,男,生于1970年9月9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汪辉先,男,生于1966年6月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与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8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XXXX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XXXXX营业所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代理审判员  汝晓泉审 判 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忠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