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与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琴,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彩琴,女,生于1968年2月1日,住甘肃省崇信县。被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齐朝阳,男,生于1970年9月9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汪辉先,男,生于1966年6月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与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8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平、齐朝阳、汪辉先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XXXX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XXXXX营业所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代理审判员 汝晓泉审 判 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忠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