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黎超模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48号罪犯黎超模,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务农。原住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大元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黔金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超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5年6月1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黎超模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超模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