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忠亮诉白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亮,白老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王忠亮,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委托代理人刘三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系原告王忠亮妻子。被告白老虎(曾用名白金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委托代理人高明亮,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系被告白老虎合伙人。原告王忠亮诉被告白老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三女、被告及委托代理人高明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三女诉称,原、被告系邻村关系,被告系联通公司安装光揽承包人,被告在承包该工程后找到原告。经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给被告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干活,工程于2015年6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后于2015年7月6日给原告打下欠据证明,尚欠10000元(不包括小杨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人工资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老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明亮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但造成不能给付的原因是原告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所以造成工程至今不能验收,而且按合同规定被告已超付了工程款,并且在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又给付了5000元,至今尚欠5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白老虎于2015年5月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王忠亮,原告与证人王润白系合伙关系。双方写有承包协议。2015年7月工程完工后(未经联通公司验收)被告给原告写下29000元欠条,后陆续支付原告19000元后,因工程未能验收,被告不再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中,被告又支付原告5000元(给付原告另外合伙人王润白)。现尚欠5000元,因被告的工程未完工,不能交付验收为由被告拒绝给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承包协议、欠条以及证人王润白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条款虽不完备,但均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所签协议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未能按承包协议交付工程验收,而被告明知工程未能交付验收又给原告写下欠据,应认定为工程已完工,故所欠工程款已构成合同之债应予以支付,由于工程未能验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另选择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老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忠亮工程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老虎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保权审 判 员 贾 涛人民陪审员 祁英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