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隆昌奎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刑初19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昌奎,男,2015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6)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昌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昌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5月、2015年9月时段,被告人隆昌奎伙同龙某喜(已判刑)、龙某文(在逃)、龙某林(已判刑)、龙某子(在逃)、吴某林(已判刑)、龙某锋(已判刑)、石某(在逃)、龙某富(在逃)等人在吉首、凤凰多地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隆昌奎伙同龙某喜、龙某林、龙某富到凤凰县城偷车。当天晚上8时许,四人行至凤凰县沱江镇富源小区内的“相约贵宾楼”旁,发现被害人魏某宝的一辆红色女式本田摩托车停在宾馆旁边,于是隆昌奎便上前去撬锁打火,龙某喜、龙某林、龙某富在一边望风,得手后三人将摩托车骑回凤凰县两林乡。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25元。2、2013年3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隆昌奎伙同龙某喜、龙某子行至凤凰县沱江镇土桥垅工程公司小区内,三人在小区内发现被害人杨某顺的一辆红色本田男式摩托车,于是隆昌奎上去撬开开关锁,而龙某喜则用捡来的钢管撬开后轮上的大锁,龙某子在一旁望风,得手后三人将摩托车骑回了凤凰县两林乡。经鉴��,该车价值人民币7227元。3、2013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龙某锋、隆某、石某五人商议去偷车。之后隆昌奎、龙某喜等人在沱江镇土桥垅加油站附近的巷子中发现了被害人路某喜的一辆蓝色本田男式摩托车,于是隆昌奎、龙某锋、石某撬锁偷车,龙某喜、隆某负责在巷子口望风。得手后,隆某、石某先将偷得的摩托车骑回两林,而隆昌奎、龙某喜、龙某锋继续在城内寻找盗窃目标。不一一行至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15栋时发现被害人麻某江停在楼下的一辆红色男式雅马哈摩托车容易下手,隆昌奎便上前撬锁,龙某喜、龙某锋则在一旁望风。得手后三人将摩托车骑走,之后龙某喜将偷得的雅马哈摩托车骑回两林乡。经鉴定,被盗本田、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073元、350元。4、2013年4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相邀在吉首市乾州地区盗窃摩托车。两人行至吉首市保险公司大楼时,看见被害人杨某兵骑着自己的红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停在楼下,于是隆昌奎负责撬锁偷车,龙某喜负责望风,两人得手后便将摩托车开回了两林乡。后该摩托车被龙某喜以25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32元。5、2013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龙某文一起相邀到吉首市区盗窃摩托车。当天中午12时许,三人行至吉首市乾州“巨迪橱柜”时,发现被害人廖某求的一辆红色钱江男式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于是隆昌奎、龙某文在旁望风,龙某喜负责偷车。得手后,三人将车骑回两林乡。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650元。6、2013年4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龙某文在吉首市湘泉龙泉社区内,发现被害人黄某有的一辆白色1本田两轮男式摩托车容易盗窃。随后隆昌奎负责撬锁打火,龙某喜、龙某文负责望风,三人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840元。7、2013年4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龙某文行至凤凰县沱江镇风雨桥桥头的马路边,看见被害人田某飞的一辆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容易盗窃,于是由隆昌奎前去撬锁偷车,得手三人将车辆开回两林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251元。8、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龙某文相邀到凤凰县城偷摩托车。当晚9时许,三人在凤凰县沱江镇南华桥下的栗湾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阳某华的一辆蓝色钻豹牌摩托车没有上大锁,于是隆昌奎上前去撬锁偷车,龙某喜、龙某文在一边帮忙望风。得手后三人将车辆骑回凤凰县两林乡。几天后隆昌奎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5856元。9、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吴某林、石龙新等人开着面包车在凤大公路寻找盗窃目标。几人行至凤大摩托车和一部黄色的女式杂牌摩托车停在农家乐平坝内。于是隆昌奎、龙某林、石龙新负责偷红色三轮摩托车,龙某喜负责偷黄色女式杂牌摩托车。得手后隆昌奎、龙某喜等人将偷得的两部摩托车运回凤凰县两林乡。经鉴定,被盗红色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711元;黄色女式摩托车因损毁无法作出价值鉴定。10、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两人行至凤凰县沱江镇金坪二巷5号私宅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田某的一辆白色本田两轮男式摩托车停放在此。于是隆昌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T型起子前去偷车打火,龙某喜在旁望风,两人得手后将摩托车骑至两林乡卖掉,所得赃款被两人���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205元。11、2013年5月1日晚,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吴某林三人在凤大公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三人行至凤凰县都里乡拉毫村时,见被害人滕某才的宅院内停有一辆红色东本牌三轮摩托车,随后隆昌奎、吴某林进到院内将车辆推出并发动,然后三人将车骑回两林乡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405元。12、2013年5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隆昌奎、龙某喜、吴某林、石龙新四人在凤凰县两林乡吃饭时商议一起去外面偷摩托车。随后四人开了一辆面包车至凤凰县廖家桥镇永兴村附近。当晚10时许,隆昌奎等人发现被害人龙某平的宅院内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于是隆昌奎在马路边望风,其余三人进院偷车,得手后,四人将车骑至两林乡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7257元。13、2015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隆昌奎独自一人在凤凰县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凤凰县人民医院时,发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红白相间两轮女式摩托车停放在医院门口,没有上大锁。于是隆昌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T型起子撬车打火,得手后将摩托车骑至两林乡以6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3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隆昌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龙某喜、隆某、龙某锋、吴某林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黄某有、廖某求、滕某才、龙某平、付辉、路某喜、麻某江、田某飞、田某、杨某顺、魏某宝、阳某华的陈述;被告人隆昌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昌奎以非���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0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除第十三起犯罪事实系隆昌奎单独作案外,其余犯罪事实均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隆昌奎在第五起、第十二起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余盗窃事实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隆昌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万生审 判 员 吴正先人民陪审员 龙生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