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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寨文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寨文,蔡万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寨文,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太安乡太安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蔡万海,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榆树市正阳街道十委**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寨文、蔡万海抢劫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寨文、蔡万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王廷富在榆树保健院六楼睡觉,被告人蔡万海与林寨文(穿一身警服)来后,被告人林寨文把王廷富踹醒,蔡万海打了王廷富两个嘴巴,林寨文暗示自己是警察,让王廷富跟着下楼,到楼下后该二人将王廷富拽到保健院西边胡同,林寨文与蔡万海对王廷富进行殴打后,将王廷富身上的241.00元钱抢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寨文伙同蔡万海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寨文、蔡万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林寨文提出辩解意见如下:抢劫不是我提出的,当时是蔡万海要去保健院,我送他,他提出抢劫的。抢劫的金额不对,刚开始抢时被害人拿出来41元零钱,钱让被害人掏掉地上了,我把钱捡起来后给被害人,被害人就跑了。蔡万海就去撵,回来后蔡万海给我21元钱。根本没抢被害人200.00元整钱。被告人蔡万海提出辩解意见如下:抢劫是林寨文提出的,我只在被害人处抢到41元零钱,根本没有抢到200.00元整钱,41元钱全在林寨文手。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王廷富在榆树保健院六楼睡觉,被告人蔡万海与身穿警服的林寨文来后,被告人林寨文把王廷富踹醒,蔡万海打了王廷富两个嘴巴,林寨文暗示自己是警察,让王廷富跟着下楼,到楼下后该二人将王廷富拽到保健院西边胡同,林寨文与蔡万海对王廷富进行殴打后,将王廷富身上的人民币41元抢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警用服装一件证实,被告人林寨文作案时身着警用春秋执勤服上衣,警衔一级警司,警号110850。(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表及立案决定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王廷富于2015年10月14日22时50分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5日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被害人王廷富报案后,公安人员经走访和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确定林寨文和蔡万海的落脚点,经过蹲坑守候,于2015年10月15日中午在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地下美食城将蔡万海、林寨文抓获。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蔡万海、林寨文对案发现场(榆树市城郊街保健医院西侧胡同)进行指认的情况,公安机关拍摄了指认现场照片。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0月15日在林寨文处扣押警用服装一件(春秋执勤服上衣,警衔一级警司,警号110850)。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10月14日晚10时许,林寨文伙同蔡万海在榆树保健院将王廷富带走的监控录像。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9日林寨文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200.00元。7.户籍证明证实,林寨文、蔡万海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相关的行政处罚记载。(三)证人证言证人王德有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我和王廷富在妇幼保健院六楼凳子上躺着,这时候小林子和姓蔡的就过来了,他们啥也没说,上来就把王廷富拽起来了,姓蔡的小子打王廷富两个嘴巴,让王廷富下楼,当时小林子穿着警服对王廷富说是警察,让我和王廷富跟着走,王廷富没敢吱声,我俩就跟他们下楼了。出去后,小林子和姓蔡的就把王廷富拽旁边的胡同里了,小林子打王廷富脖子处两拳,让王廷富将兜里的东西掏出来,王廷富不掏,小林子让我翻王廷富的上衣兜,我不同意,我怕被欺负就走着去大厅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姓蔡的人是在南建材我们一起干活时认识的,他叫啥我不清楚,一米七左右,30多岁,挺瘦的,今天穿了一件黄色衣服。小林子是我在地下超市认识的,不知道他是干啥的,叫啥我也不知道,他一米七左右,30岁左右,今天穿了一件警服,不胖不瘦。(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廷富陈述,我是在榆树市保健院外边干零活儿的。2015年10月14日10点多,我和王德有在保健院六楼大厅睡觉,有两个男的把我招呼醒了。我看一个男的穿警服和一个我以前在地下美食城吃饭时认识的姓蔡的男的,姓蔡的这个男子给了我两个嘴巴,还和我说这是你呆的地方啊,之后穿警服的那个男子就说要把我带到外面车上去,他俩就把我拽了出去,当时王德有也和我一起出去了,出去之后我也没看到外面有车,他俩把我带到保健院西面往北走的一个胡同里,往胡同里走了20多米远的距离,穿警服的那个男子和姓蔡的说要把我衣服兜里的东西都掏出来,我就和他俩说我兜里没有什么东西。之后姓蔡的这个男子就翻我的上衣兜,我当时把我左侧怀兜内的41元钱(两张20元面值的,一张1元面值的)自己掏了出来攥在手里,他把我右侧怀兜内我今天早上干零活挣的200.00元钱(两张100元面值的)掏了出来,并把我手中的41元钱也抢了过去,他把这241元钱递给了穿警服的那个男子,当时我以为他们是警察,我没敢反抗,我就和他俩说你们给我留点钱,姓蔡的那个男子就打了我两个嘴巴,说让我滚,还踢了我两脚,之后他俩就走了,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姓蔡的男子1.6米左右,中等身材,有一只腿有点瘸。穿警服的男子我以前没见过,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短发。(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林寨文供述,(1)2015年10月14日晚上6点多,我和蔡万海在榆树市华昌文化广场地下美食城吃饭时喝了点酒,我们吃完饭后,大约是晚上10点多,我俩就到榆树保健院医院睡觉,我们到保健医院六楼大厅看见一个60多岁挺瘦的老头在走廊的椅子上睡觉,我就让蔡万海到跟前看看是谁,蔡万海看后说不认识,我也不认识,蔡万海就说不认识在这住干啥,我上去将老头踢醒了,我当时指着我穿的警服说我们检查来了,我就让蔡万海将老头带车上去,老头站起来了,蔡万海上去打了老头两个嘴巴,让老头滚犊子,就往楼下撵老头,我在跟前也骂老头滚犊子,之后,蔡万海就拽着老头下楼,我在身后跟着,我们到保健医院西侧的胡同,我上去用手打老头脖子处两下子,让老头把钱拿出来,老头不往出拿,蔡万海上去就打老头两个嘴巴,将老头的两个上衣兜都翻了,翻出多少钱我没看见,蔡万海递给我21元钱(一张20元面值的,一张1元面值的),我俩就去附近的网吧上网去了。我身上的警服是我在长春打工时老板给发的。(2)我在保健医院六楼看见一个老头在椅子上睡觉,我看老头好欺负,我就想弄点钱花,我就指着我穿的警服问老头知不知道我是干啥的。老头说是警察,我说你知道就行。我吓唬老头时,跟老头在一起的小个子(王德有)也害怕了,和我们一起下的楼。下楼后,我打那个老头两下后,让他把兜里的东西掏出来,他就掏出41元钱(两张20元面值的,一张1元面值的),我问多少钱。老头说就这40多元钱。蔡万海上去又打老头两个嘴巴,将老头的两个上衣兜都翻了,翻出多少钱我没看见,蔡万海递给我21元钱,我没翻那老头的兜,我也没让小个子王德有翻老头的兜。我警服上的肩牌和警号是向一个姓李的人要的,肩牌是一级警司,警号是110850。我穿警服就是想冒充警察办事方便,见到老头后我想利用警察身份吓唬他,让他害怕。(3)我让小个子王德有翻老头的兜他不翻,蔡万海上去给了老头两个嘴巴后把老头上衣兜翻了,翻出41元钱,蔡万海把钱整掉地上了,我上去捡起来揣我自己兜里了,老头说给他留点,蔡万海上去打老头两个嘴巴,我为了吓唬老头,我就说把老头带车上去,老头就害怕了,蔡万海又踢了老头一脚,老头就走了。我俩就去附近的网吧上网了。2.被告人蔡万海供述,2015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多,我和林寨文在榆树广场地下美食城喝酒,喝完酒后林寨文让我和他去保健院,说有一个老头是地下广场的老大,让我和他收拾老头,弄点喝酒钱。我就和他去了。我们在保健院六楼大厅看见一个老头在长凳子上躺着睡觉,林寨文踢他腿一脚,那个老头就起来了,有点不服气,我上去打老头两个嘴巴,林寨文指着自己穿的一杠三星的警服问老头说你知道我是干啥的。你和我们走。那个老头就在前边走,跟老头一起的王德有也跟我们一起下楼了,我们走出医院后,我和林寨文把老头拽到西边胡同,林寨文跟老头说你把兜里的钱掏出来,老头没有掏,我上去打老头两个嘴巴,这时王德有害怕就走了,我就将老头右兜里的41元钱(两张20元面值的,一张1元面值的)掏了出来,我的手不好使就将掏出来的钱掉在地上了,林寨文上去将掏掉地上的41元钱捡起来揣兜里了,林寨文就吓唬老头,告诉我把老头送到警车上,老头害怕了,说给他留点,我又上去打了老头两个嘴巴,并踢了老头大腿一脚,骂老头两句,然后我们就走了,林寨文把抢的钱都拿走了,这41块钱我俩上网花了,林寨文给了我10块钱买啤酒了。针对二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林寨文、蔡万海相互辩称抢劫系对方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寨文和蔡万海积极参与抢劫,在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林寨文和蔡万海分别辩解系对方提出。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无论谁是犯意的提出者,不影响其主犯的地位。2.关于被告人林寨文所提开始抢时被害人拿出来41元零钱,钱让被害人掏掉地上了,我把钱捡起来后给被害人,被害人就跑了。蔡万海就去撵,回来后蔡万海给我21元钱,根本没抢被害人200.00元整钱及被告人蔡万海所提我只在被害人处抢到41元零钱,根本没有抢到200.00元整钱,41元钱全在林寨文手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人民币241元,只有被害人王廷富陈述,被告人林寨文和蔡万海否认,只供认抢劫41元。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对此部分指控不能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抢劫数额应认定41元为宜。二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寨文伙同蔡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寨文、蔡万海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寨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蔡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林寨文、蔡万海退赔被害人王廷富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一元。四、在案扣押的警用春秋执勤服上衣、警衔一级警司、警号110850,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退赔款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