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昌金诉被告杨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昌金,杨江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民初76号原告:闫昌金。委托代理人:刘井旺。被告:杨江涛。原告闫昌金诉被告杨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昌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井旺、被告杨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昌金诉称:2014年4月-7月间,我给被告杨江涛在朝阳新县城C区第二项目部作钢筋活,此项活完工后,双方结算总工资计25353元,当时已给付部分工资,剩余款项打欠条一张,金额为10703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此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被告杨江涛辩称:原告是我找的,干的钢筋活,我给记工和开支,但大包未给我钱,我也没办法,证明差多少钱是原告强迫我打的,数字不对,且我是替施工方签的字,现在给不上钱,我找大包要来钱才能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间,被告杨江涛找原告等人在朝阳新县城C区第二项目部作建筑工作,具体为钢筋工,此项工作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总工资款计25,695元,扣除原告借支及伙食费,被告又给付了部分工资款,尚欠原告工资款14,895元至今未给付,被告以欠款人杨政江名义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张。因尚欠工资款始终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江涛给付工资款及利息。另查明,杨政江实为杨江涛,被告杨江涛称在工地上都用杨政江的名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欠款条)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找原告为其所包建筑工程从事劳务,原告已对该工作付出劳动,并已完成工作,被告也为此支付给原告一部分工资,剩余未给付的部分被告以欠款人的身份打了证明,这些均体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尚欠工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其辩解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昌金工资款人民币107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杨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文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