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122号申请人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澎湖花园20栋15号。法定代表人管晓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七街民华大厦1605、1606。法定代表人段晓光,职务经理。申请人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天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主恩神立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军刚[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