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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诚党与被执行人连荣誉、潘丽玲、章双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诚党,连荣誉,潘丽玲,章双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郭诚党,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连荣誉,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潘丽玲,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大田县人。被执行人章双朝,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大田县人。申请执行人郭诚党与被执行人连荣誉、潘丽玲、章双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