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442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彭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