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乔仲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雪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仲华,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莹,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3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