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69年3月24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71年3月10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