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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69年3月24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71年3月10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