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厚来与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来,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周厚来,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5X。被执行人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晓丹,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5)58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16140元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在博罗县柏塘镇新嘉加工店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取被执行人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在博罗县柏塘镇新嘉加工店的租金收入中的16140元,该款由博罗县柏塘镇新嘉加工店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博罗县人民法院、账号:10×××71、开户行:广发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