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日明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雅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雅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757号原告:张日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26。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芦塘村雅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金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红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