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7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法定代表人曹囯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利民。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尚琳芳。本案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为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