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尚坤与葛培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坤,葛培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39号原告高尚坤,农民。被告葛培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坤与被告葛培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高尚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