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华林、王正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7101执保5号何华林、王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林与诉被告柳州市濮麟农资有限公司、莫志伟、彭强、汤善猛、王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华林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正红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东路二安三处基地6栋2单元5-1号房屋(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10796**号),并以自己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柳州河西支行的41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桂7101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现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