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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红与被告张自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红,张自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172号原告刘明红,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月河镇罗家营村二组。被告张自堂,男,生于1954年4月1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青铜关镇白树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刘明红与张自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红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