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储德才、王大柳与储江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德才,王大柳,储江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岳执字第00260-1号(2014)岳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储德才,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大柳,农民。被执行人:储江淮,农民。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二初字第02号、(2014)岳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储江淮在岳西县温泉镇220KV仙河变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有搬迁房屋补偿款尚未领取完毕,余额已被岳西县温泉镇220KV仙何变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协助本院执行时扣留,存于岳西县温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岳西县温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款39700元(此款属于储江淮在岳西县温泉镇220KV仙何变工程建设搬迁房屋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轶然 搜索“”